時間:2019-01-11 游覽量:2186
我國環保法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這樣的責任規定是基于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的對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的各種經濟活動有決策權而設定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是環境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主要行使對所有社會法人在從事管理、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是否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職權,這種執法監督主要體現在對企業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監督上。但是由于在實踐中把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責任同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對環境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責等同起來。因此,地方各級環保部門不僅是所轄區域的環境行政執法部門,而且是各級地方政府領導下的代替地方政府承擔環境保護的責任,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職能部門。由于我國環境管理領導體制不是縱向的以條為主,而是橫向的以塊為主的領導體制,這樣實際上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就失去了獨立行使環境行政監督執法權的地位,有時甚至更多地承擔了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角色,導致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的實施在許多地方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擾,特別是在地方保護嚴重的地方,環保部門的執法職能被削弱,環境標準不能得到很好的實施。這種由于管理體制不順造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不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的問題應是今后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針對環境管理體制不順而影響環境標準實施的問題,應該改變現行的環境管理體制,真正把環境保護的責任落實到各級地方政府,并建立相應的責任核查獎勵制度。對不按環保法規辦事,干擾環境行政執法,造成環境不良影響的地方領導人追究責任。把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改變成為以條領導為主的直屬國家的能獨立行使環境監督權的行政監督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樣的環境管理體制,才能真正分清地方政府的責任和地方環保部門的定位,各司其職,避免由于職責定位混淆導致地方環保部門既對環境質量負不了責,又不能進行有效的環境監督管理,還不得不承擔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責任的尷尬局面。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保障環保法律法規、環境標準得以全面貫徹實施的管理體制,有效地排除不當的行政干預,使甲醛檢測標準在各地區各領域得以全面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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