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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共7章50條,最后一條規定:“2006年2月21日頒布的《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國家認監委于2015年7月29日以國認實〔2015〕49號文發布了關于企業實施該辦法的若干問題意見,并以國認實〔2015〕50號文發布了關于印發檢驗進行檢測研究機構人員資質認定標準配套管理工作分析程序和技術發展要求的通知。讀者我們可以從認監委網站通過下載。 為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本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依照有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機構。在此,“資格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評定和批準。資質認證包括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 檢驗進行檢測研究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不斷取得資質認定:(1)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實踐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2)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決定出具具有歷史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3)為仲裁機構建設作出的仲裁決定出具具有能夠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4)為社會主義經濟、公益組織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5)其他國家法律政策法規明確規定我們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方法檢測 活動內容以及對檢驗分析檢測系統機構改革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成本管理,應當嚴格遵守該辦法。 申請資質認定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適合其檢驗檢測活動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三)工作環境符合檢驗檢測要求的固定工作場所;(四)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所需的設備,設施;(五)具有和有效運行的管理制度,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完整性;(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特殊要求。 需要我們準備的資料,按申請書要求應提交的附件包括:(1)典型研究報告或證書(每個 類別1份);(2)質量控制手冊與程序設計文件各一套;(3)法人主體地位可以證明文件(適用于中國***、復查),對獨立企業法人組織機構需提供一個法人登記/注冊證書,對非獨立法人機構需提供服務機構通過設立批文、所屬法人單位以及法律社會地位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管理者的任命文件;(4)固定工作場所產權/使用權證明文件;(5)管理理論體系內審、管理技術評審記錄(適用于我國***、復查評審);(6)從事一些特殊經濟領域檢驗方法檢測分析人員資質證明(適用時)。 還應進行提交的附表包括:(1)檢驗分析檢測技術能力申請表;(2)授權簽字人申請匯總表與授權簽字人申請表;(3)組織相關機構設計框圖;(4)檢驗通過檢測工作人員情況一覽表;(5)儀器系統設備(標準以及物質)配置表;(6)機構企業法人性質可以變更審批表;(7)人員需要變更備案審批表;(8)機構沒有資質認定一個標準(方法)變更審批表;(9)取消檢驗質量檢測 能力審批表;(10)機構具有資質認定名稱變更審批表。 資質企業認定管理程序即流程:(1)申請國家機構即申請人,向認監委或省級資質認定一個部門人員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研究材料,并對其真實性主要負責;(2)資質認定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相關信息材料方面進行初審,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3)資質認定不同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依據分析檢驗方法檢測服務機構設計資質認定提供基本制度規范、評審行為準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作為評審。技術方案評審內容包括學習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成果評審活動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政府部門之間應當將技術產品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由于申請人整改措施或者一些其他教師自身經濟原因就是導致我們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能夠完成的情況除外;(4)資質認定有關部門自收到數據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自己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做出重要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需要不斷延續的,應當同時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資質認定部門應該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網絡監管實際情況,采取一種書面審查或者施工現場評審的方式,做出選擇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專家***解讀:第三方檢測機構以及如何可以申請CMA資質!資格確認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可自行組織實施技術評審或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委托專業技術評審機構,必要時可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專業技術評審機構和評審小組對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