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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公共浴室。
2 引用標準 GB 9663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 966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 標準值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值 項目 更衣室 浴室(淋、池、盆浴) 桑那浴室 室溫,℃ 25 30~50 60~80 二氧化碳,% 0.15 ≤0.10 - 一氧化碳,mg/m3 ≤10 - - 照度,lx ≥50 ≥30 ≥30 水溫,℃ - 40~50 -浴池水濁度,度 - ≤30 -
3.2 衛生要求 3.2.1 公共興室應設有更衣室、浴室、廁所和消毒等房間。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須有保暖、換氣設備,地面要防滲、防滑。 3.2.2 浴室應設氣窗,保持良好通風,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 5%。 3.2.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 2%,屋頂應有一定弧度。 3.2.4 新建、改建、擴建的浴室內不得設池浴。 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間內必須設置淋浴噴頭,池浴內的噴慶數按更衣室床位數的 1/5設置。相鄰淋浴噴慶的間距不小于 0.9m。 3.2.6 池浴每晚要徹底清洗,經過消毒后再換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補充 2 次新水,每次補充水量不小于池水總量的 20%。 3.2.7 盆浴間須設淋浴噴頭顧客用畢的浴盆應清洗消毒。 3.2.8 公用茶具應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腳工具每客用后應消毒。茶具、 毛巾和拖鞋消毒應執行 GB 9663中表 2 的規定。修腳工具應執行 GB 9666有關理發用具消毒要求。 3.2.9 浴室內不設公用臉巾、浴巾。 3.2.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墊巾應及時更換,保持清潔整齊。 3.2.11 浴室內及其衛生間應及時清掃、消毒,做到無積水、無異味。 3.2.12 應設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種偉染性皮膚病(如疥瘡、化膿性皮膚病、 廣泛性皮膚霉菌病等)的顧客就浴的明顯標志。
3.2.13 有顧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應符合旅店業衛生標準中有關規定。公共浴室附設的理發店、美容店應執行 GB 9666規定。
4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武漢市衛生防疫站、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遼寧省衛生防病站、河北省衛生防疫站、上海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